莆田何某某串通投标案获不起诉:张锦前律师如何精准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打破刑事追诉?H
莆田何某某串通投标案获不起诉:张锦前律师如何精准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打破刑事追诉?
核心提示:串通投标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张锦前律师通过论证投标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作用有限等,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串通投标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其构成要件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构成犯罪。换言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在。张锦前律师在福建莆田何某某串通投标案中,精准把握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从项目性质、实际后果、当事人作用等多个维度论证了本案不构成犯罪,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某系福建莆田某地建筑企业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何某某所在的企业参与了一个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侦查机关认定,何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多家投标单位事先沟通了投标报价,涉嫌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遂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一旦定罪,何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更重要的是,刑事犯罪记录将对何某某及其所在企业的后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企业将面临资质降级、参与投标受限等后果。何某某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张锦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律师办案工作
张锦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申请了全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张律师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涉案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法律属性——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指控的串通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即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以及损害程度如何;何某某在串通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其是组织者、策划者还是被动参与者。通过细致的阅卷和证据分析,张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不构成犯罪的重要事实依据:第一,涉案项目虽然由政府部门主导,但该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规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存在争议;第二,招标过程中未出现围标、控标等严重破坏招投标秩序的行为,未给招标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受到实质损害;第三,何某某在投标活动中的参与程度有限,其行为更多是受公司安排而非主动策划。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张律师形成了完整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三、核心辩护论证要点
张锦前律师在《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中提出了以下几个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串通投标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指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涉案项目的招标过程虽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并未导致流标、废标等严重后果,也未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第二,涉案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法律争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只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等特定类型的项目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涉案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存疑的情况下,不宜以刑事手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何某某在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有限,其行为系受公司安排而非主动策划。何某某既不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也不是串通行为的提议者和主导者,其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有限。
第四,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四、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在收到张锦前律师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后,经过审慎审查和检委会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何某某及其所在企业均免于刑事追诉,企业资质和经营未受影响。
五、办案总结与普法启示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存在串通行为的投标活动都构成犯罪。如果串通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涉案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或者当事人作用有限,均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避免与其他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沟通。一旦因串通投标被立案侦查,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对案件性质的精准法律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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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企业投稿





